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动态>> 各省动态

厦门4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由水务代收

[2012-03-28]      来源:

4月1日起,厦门市将部分征收对象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也就是说,全市常住居民户及月产生垃圾量500公斤以下沿街店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厦门水务集团等单位代为征收,收费标准不变,免征对象不变。市民缴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容环卫处的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从2006年4月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和理解。截至去年底,厦门共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1亿元。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这一举措在全国许多城市已经施行,实践证明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具有明显成效。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断完善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对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厦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的是最原始的人工上门收取方式,委托各区环卫处、街(镇)环卫站、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代征。这种收取方式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征收困难、纠纷颇多、征收效率不高。由于种种原因,保洁公司、物业企业等单位对于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不积极,很多物业单位自己的物业管理费都收不齐,更谈不上有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提高征收率非常困难。自2006年4月1日开征以来,截至2011年12月,我市共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1亿元。

200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指定南京、武汉等五个城市为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试点城市。随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了此通知并明确指出福建各城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指导意见要求,探索改革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借鉴各先行城市成功经验,结合厦门目前实际情况,委托供水单位征收是改变目前垃圾处理费征收难、征收率低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市府办于去年下发了《将部分征收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决定于2012年4月1日起,委托厦门水务集团征收全市常住居民户及月产生垃圾量500公斤以下沿街店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只是转变征收方式,不牵涉标准变更。

根据通知要求,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按10元/月征收 (当月用水量≤1吨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按3元/月征收(当月用水量≤1吨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多户安装一水表的,按当月总用水量除以每户15吨/月(按统计年鉴居民年总用水量除以居民总户数),算出户数后,根据上述两种情况,按每户10元/月 (或3元/月)×总户数征收,对户数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区环卫部门核定,按实际用户数每户10元/月(或3元/月)征收。

另外,独立安装使用水表、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 (含500公斤)以下的店铺,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40元,其他类单位按每月每单位(店、家)30元征收。

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和由物业公司负责,两种情况的收费标准为何有所不同?市环卫处相关人士解释说,第一种情况的10元中,包含了7元的卫生保洁费,水务集团代征的钱款全部打入厦门市财政账户,而财政再把7元的卫生保洁费下拨给各社区居委会;而物业公司已经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包含了卫生保洁的相关费用,就不再另行收取这笔费用。